汨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吴白玉与李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白玉,李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汨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吴白玉,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李则宁,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程兵华,系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白玉诉被告李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白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白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吴白玉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审 判 员 巢 烨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