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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红亮与眉山市太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亮,眉山市太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谢红亮。被执行人眉山市太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谢红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200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眉山市太平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劳务工资及材料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洪雅有应得工程款。被执行人报告情况称,自己承担“洪雅昊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雅康广场”1#楼5、6、7楼装修工程现还有应得工程款3570000元未收到,发包方一直拖延不付,致自己无力支付申请人款项;通过自己多方努力后,现尚欠人工费1900000元(含申请人款项)等;工程欠款情况已向洪雅县委、政府、劳动局等报告,洪雅县政府已就雅康广场项目工程欠款事项组织协调等。本院已就本案执行事宜与洪雅县劳动局监察大队联系,2015年春节期间,被执行人仅得到工程款100000元,用于支付欠其他人的工资,未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