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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致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希、陈尔珠,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瑞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展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瑞奇隆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潘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