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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自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能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