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张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自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能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