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成族与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陈真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族,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陈真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成族,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山前路德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2423453-1。法定代表人卢永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真真,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族与被告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陈真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族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