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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于小玲、于古胜等与郑国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玲,于古胜,郑华,郑国兰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917号原告:于小玲。原告:于古胜。原告:郑华。被告:郑国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小玲、于古胜、郑华与被告郑国兰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小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国兰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波萍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