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华江与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江,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江。被执行人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君。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原告陈华江诉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给原告陈华江借款2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该款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陈华江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7字第11612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因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且已抵押给了相应的抵押权人,故需待首轮查封案处置完毕,并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施金梅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储墅村1-22号。被执行人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金汇大厦1幢0907室。法定代表人肖君,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世纪街。法定代表人张峰,董事长。原告陈华江诉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给原告陈华江借款2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该款从2012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原告陈华江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中染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无经营收入。本案审理阶段,虽对被执行人绍兴袍江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绍兴袍江其公司内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绍市国用2007字第11612号)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因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且已抵押给了相应的抵押权人,故需待首轮查封案处置完毕,并优先偿付抵押债权后,方可视情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经查询各大银行,无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施金梅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线索”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