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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任汉佼与张德军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汉佼,张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任汉佼,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诉讼代理人:李廷浩,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孙汝亮,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德军,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诉讼代理人:曲艳,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任汉佼与被执行人张德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汉佼以本院(2014)莱州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德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军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