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绰号“牛骨头”),汉族,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一村“顶鲜牛骨头汤”餐馆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亚平、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间,被告人许某多次在其经营的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一村“顶鲜牛骨头汤”餐馆内设置赌场,以扑克牌“扯拉客”的形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营利,并安排他人为赌场“望风”。2014年10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许某组织桂某甲、万某、陈某、朱某、桂某乙等20余人在“顶鲜牛骨头汤”餐馆2楼666包房内,以扑克牌“扯拉客”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18,700元(公安机关扣押52,700元,上缴国库16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暂扣款物收据,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以及证人桂某甲、万某、陈某、朱某、桂某乙、钟某、邢某等20余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二、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的本案赌资人民币5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