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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中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泽,赵玉祥,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27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泽,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赵玉祥,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彭华,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王中泽与赵玉祥,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华所有的股票(3910011296)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