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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山里**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东侠。委托代理人:许跃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青杠拓展区。法定代表人:张轮大,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州新生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