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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园园与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园园,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428号原告:石园园,女。被告: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黎朝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园园诉被告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瑞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石园园负担。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