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俊芳诉王朝科离婚纠纷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芳,王朝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8-1号原告:程俊芳,女,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昌信,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朝科,男,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胡保新,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