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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程俊芳诉王朝科离婚纠纷中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芳,王朝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8-1号原告:程俊芳,女,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邓昌信,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朝科,男,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胡保新,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