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军和周围某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军,周某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军被执行人:周某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山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周某歧存款940元。执行员 :来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董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