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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韩雨与周艳芬、王建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雨,周艳芬,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韩雨,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公皋村*组。被执行人:周艳芬,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公皋村*组。被执行人:王建,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公皋村*组。韩雨与周艳芬、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七初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艳芬、王建应偿还韩雨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艳芬、王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艳芬、王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