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郑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高某(J.H.G),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美国国籍,现在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审 判 员 陈景琛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