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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郑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高某(J.H.G),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美国国籍,现在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碧林审 判 员  陈景琛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