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雷生会,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