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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137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雷生会,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碧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金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