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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郝川声与郝维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川声,郝维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74-2号申请执行人郝川声。被执行人郝维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1507.4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