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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杜天龙与李江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天龙,李江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杜天龙,男,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越支二村。身份证号码13022219530919241X被告:李江龙,农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天龙诉被告李江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天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天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天龙负担。审判员  庞亭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