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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裕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14年12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景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春、杨某和(后二人在逃)合股在茂名市电白区岭门镇丹步村委会一虾塘旁的树林里开设“翻摊”赌场收取场费,每天十三时至次日三时许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下注额从10元到500元不等。2014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涉赌人员许某光、刘某杰、杨某、蔡某、杨某、杨某6人,扣押赌具杯子1个、纽扣100粒、木棍1根、曲尺1把及现场赌资人民币28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翻摊”赌场供人赌博收取场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开设赌场规模较小、时间也较短,且其只收取场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对杨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杨某宣告缓刑。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向本院缴交完毕。)二、缴获的现场赌资人民币280元(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缴获的赌具杯子1个、纽扣100粒、木棍1根、曲尺1把(没有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冼海英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