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叶慧红与苏建华仲裁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叶慧红。委托代理人:舒勤,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东如,广东聚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苏建华。叶慧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1363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东中法执字第872号。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建华的房屋及车辆系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非执行程序),本院系轮候查封,且经查苏建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8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东中法执字第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叶慧红以被执行人苏建华的相关财产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1363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