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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某某、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阮某某,襄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谢某某,段某,襄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阮某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审被告襄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实业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某某,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原审被告段某,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长虹北路江山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206201977********。原审被告襄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阮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公司、谢某某、段某、襄樊某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襄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宋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