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文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28号罪犯李文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作出(2004)莱州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朋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文朋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文朋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审理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履行罚金一万元,达到100%,具有从宽情节。2007年5月该犯受到监狱禁闭处理,已扣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朋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朋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