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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建农与张海建、李守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农,张海建,李守真,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徐建农,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苍马西街**号*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建,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育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守真,女,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育德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被告张海建之妻。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真,总经理。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西首。原告徐建农诉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农的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23日,被告张海建、李守真夫妻二人以原告的名义在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此后,该笔贷款多次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转贷。2013年1月15日,该笔贷款的转贷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海建、李守真迟迟未偿还贷款。因城关信用社多次催促还款,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原告先行垫付该笔贷款,并承诺尽快将垫付款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代被告张海建、李守真向城关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贷款利息全部由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二人偿还。垫付上述100万元贷款本金后,原告多次要求张海建、李守真还款。2015年3月3日,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代为偿还原告信用社贷款的垫付款100万元,自2013年4月27日起,张海建、李守真按月息2%的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二人并承诺尽快还款。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前述100万元欠款的本金及利息提供保证担保。出具上述欠条后,被告至今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海建、李守真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垫付款100万元及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约定利息46万元,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以原告的名义在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贷款100万元,后该笔贷款多次以借新还旧的方式转贷;2013年1月15日,该笔贷款的转贷期限届满后,因城关信用社多次催促还款,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代被告张海建、李守真向城关信用社还贷款本金100万元。2015年3月3日,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垫付款100万元,并约定自2013年4月27日起按月息2%支付欠款利息。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盖章,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上述垫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海建、李守真未返还上述垫付款及利息,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张海建、李守真垫付100万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返还,并应按约定的月息支付利息。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建农垫付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海建、李守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被告张海建、李守真、临沭县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