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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沈希岭、李爱军与刘大伟、杨信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希岭,李爱军,刘大伟,杨信楠,郑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沈希岭。原告李爱军。被告刘大伟。被告杨信楠,系刘大伟之妻。被告郑恩红(又名郑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希岭、李爱军诉被告刘大伟、杨信楠、郑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希岭、李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保全费561元,共计1138元,由原告沈希岭、李爱军承担。审 判 长  郑福强审 判 员  王新刚人民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