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素民与被告郑合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