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茹红伟与曲晓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红伟,曲晓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454号原告茹红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曲晓彦,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红伟诉被告曲晓彦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茹红伟负担。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