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邓淑文与田敏丽、马连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淑文,田敏丽,马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邓淑文,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田敏丽,女。被执行人:马连山,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连军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