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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商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荣斌与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斌,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商初字第416-2号原告王荣斌。委托代理人马宗政。被告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高广贤,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斌与被告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王荣斌负担。审判长  张婷婷审判员  金连坤审判员  杜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