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商初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荣斌与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斌,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商初字第416-2号原告王荣斌。委托代理人马宗政。被告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国,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高广贤,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斌与被告聊城安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聊城昌裕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王荣斌负担。审判长 张婷婷审判员 金连坤审判员 杜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