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因怀疑艾某某找人打过他,并且在公众场合说过侮辱自己的言语,一直心存怨恨。2014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驾驶自己的赣XX**东风日产小轿车路过筠泉路的“可口香”早餐店时,看见艾某某在店内吃夜宵,被告人刘某与同车的刘某甲、郑某前、娄某杰、晏某、郑某新在“可口香”店门口与艾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质问艾某某为何要说侮辱自己的言语并要其交出打人的刘某乙,言语冲突当中被告人刘某往艾某某的脸上扇了一耳光,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艾某某摔倒在地。接着被告人刘某往艾某某的后背猛踢了几脚。结果造成艾某某后背右侧的横突骨骨折,经高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后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因怀疑艾某某找人打过他,并且在公众场合说过侮辱自己的言语,一直心存怨恨。2014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驾驶自己的赣XX**东风日产小轿车路过高安市筠泉路的“可口香”早餐店时,看见艾某某在店内吃夜宵,被告人刘某与同车的刘某甲、郑某前、娄某杰、晏某、郑某新在“可口香”店门口与艾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质问艾某某为何要说侮辱自己的言语并要其交出打人的刘某乙,言语冲突当中被告人刘某往艾某某的脸上扇了一耳光,在双方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艾某某摔倒在地,接着被告人刘某朝艾某某的后背踢了几脚。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所受损伤(L2、3右侧横突骨折)应系钝性暴力作用(如脚踏伤等)所致,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艾某某损失38000元,被害人艾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于2014年9月17日晚上殴打艾某某的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前三天的一天晚上,刘某乙坐他的车子到青城林语门口约刘某见了面,因为两人债务纠纷的事,刘某乙叫人过来打了刘某,刘某挨打后他在别人面前说过刘某没用之类的话。2014年9月17日晚上,他在“可口香”早餐店吃夜宵时遇到刘某等人,刘某要他交出刘某乙,争执当中刘某往他脸上扇了一耳光,他倒在地上后刘某用脚踢了他。loz2loz证人刘某武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在“可口香”早餐店门口看到刘某和艾某某两个人在互相推搡,刘某要艾某某交出打刘某的人,艾某某态度嚣张,说不交出来又能把他怎么样,刘某打了艾某某的耳光,艾某某与刘某扭打在一起,刘某将艾某某摔倒在地,然后用脚踢了艾某某的背腰部。loz3loz证人邹某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7日晚上,他来到“可口香”早餐店门口,刘某要艾某某交出打刘某的人,艾某某气焰嚣张,说不交出来又怎么样,刘某往艾某某脸上扇了一耳光,刘某一起的人也围上去,艾某某倒地后刘某用脚踢了几下艾某某的背部。loz4loz证人刘某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有几个人在“可口香”早餐店门口和艾某某发生争吵,对方要艾某某交出人来,后来双方打起来了,对方一个高个子的年轻人将艾某某推倒在地,用脚踢了艾某某的背部。loz5loz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刘某乙约刘某在青城林语小区门口见面,刘某乙叫人打了刘某,他听刘某说是艾某某开车带刘某乙过去的,后来刘某打了艾某某。loz6loz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宜)公(司)鉴(法)字(2015)50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艾某某所受损伤(L2、3右侧横突骨折)应系钝性暴力作用(如脚踏伤等)所致,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loz7loz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艾某某损失38000元,被害人艾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loz8loz高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loz9loz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情况。loz10loz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刘某的出生时间为1993年7月1日等基本情况。loz11loz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和刘某乙、艾某某在青城林语门口见面后被对方叫来的人打伤。2014年9月17日晚上,他开车和刘某甲、郑某前、晏某、郑某新、娄某杰等人途经“可口香”早餐店时看见艾某某,他下车和艾某某发生争执,他朝艾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他将艾某某弄倒在地后用脚朝艾某某的后背踢了几脚。他于2014年10月20日到高安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艾某某损失,被害人艾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鸿飞人民陪审员  廖七如人民陪审员  熊震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