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塘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缪文龙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文龙,张家港美豪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缪文龙。系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九洲模具厂经营者。被执行人张家港美豪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缪文龙与被执行人张家港美豪铝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张塘商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内容为:1、张家港美豪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缪文龙定作价款19943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2145元(已减半),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5元,由张家港美豪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缪文龙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缪文龙同意被执行人张家港美豪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23145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付清,如不按期履行,按原法律文书执行。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缪文龙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缪文龙同意终结,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缪文龙表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塘商初字第0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波执行员  李 元执行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金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