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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蓝春如与李震中、黄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春如,李震中,黄家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597号原告蓝春如。委托代理人仇胜平,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中。被告黄家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河东路19号6栋2-3号。负责人周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春如与被告李震中、黄家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春如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春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春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