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学文与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文,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杨学文,男,汉族,1945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杨忠友,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原告杨学文儿子,特别授权。被告高泽江,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滨江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泽江。被告贺彬,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贺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文与被告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泽江、重庆东瑞矿业有限公司、贺彬、四川省福斯特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杨学文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