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元朝与梁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田元朝。被告梁安喜,建筑业。本院在审理田元朝与梁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元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元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元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元朝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