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元朝与梁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田元朝。被告梁安喜,建筑业。本院在审理田元朝与梁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元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元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元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元朝负担。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