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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聂红与李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红,李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24号申请人:聂红。被申请人:李滢。申请人聂红与被申请人李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聂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滢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滢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卢镗街433号所有权证号为01133848号的房产、坐落于莲都区卢镗街431号所有权证号为01133849号的房产、坐落于莲都区大洋河小区421幢4单元505室所有权证号为01115307号的房产,保全金额计人民币2200000元;查封申请人聂红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69号的房屋(所有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