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刑执字第125号罪犯刘祥,又名刘江平,现在嘉兴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嘉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嘉兴市看守所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祥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罪犯个人改造总结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即减为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锷青审 判 员 梁建琴代理审判员 张 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靖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