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一仲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壮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杨壮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仲字第51号申请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耀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百慧,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壮强,男,苗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公民身份号码:×××2174。申请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服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字(2014)第1663号之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珠香劳人仲字(2014)第1663号之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珠海立铨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恒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代理审判员 唐育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瑞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