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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营业场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马浩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志豪,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江忠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黄杰,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元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零点娱乐有限公司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而该行政诉讼的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 萍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