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涟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严汉中与唐洪林、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汉中,唐洪林,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严汉中,居民。被告唐洪林,居民。被告徐波,居民。原告严汉中诉被告唐洪林、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汉中、被告唐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汉中诉称,2012年2月21日,被告自称因工程投入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元,由徐波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被告唐洪林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是事实,但就该借条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借款。本人拿过原告7000元,也向原告出具过借条,但该7000元已经归还,借条也被其收回撕毁了。被告徐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唐洪林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元,被告徐波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被告唐洪林出具借条,被告徐波在担保人处签名。后该款经原告索要,两被告没有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唐洪林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载卷为证,且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洪林向原告借款7000元属实,有借条载卷为凭,被告唐洪林应予归还。被告徐波作为保证人,应该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唐洪林辩称已经归还了借款,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洪林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汉中借款7000元;被告徐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洪林、徐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