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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马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马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第682号原告:宁波市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鹭。委托代理人:徐梦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卉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卉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杜礼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