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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容留他人吸毒罪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怀刑执字第134号罪犯江×,女,43岁(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专文化,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江×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江×的刑期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在交付执行中,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以罪犯江×体检不合格为由,暂缓收监。怀柔区看守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对罪犯江×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了鉴定。经查,罪犯江×目前××××××××××。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江×目前的身体状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江×暂予监外执行(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