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汶川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启虎、雷常均与邢进军、高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启虎,雷常均,邢进军,高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5)汶川民初字第92号原告雷启虎,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雷常均,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邢进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红霞,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勇。原告雷启虎、雷常均诉被告邢进军、高红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原告雷启虎、雷常均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启虎、雷常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47元,由原告雷启虎、雷常均承担。审判员 刘丛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