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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乃强与董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乃强,董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马乃强,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苹,女,生于1970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马乃强与被告董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焕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乃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乃强诉称,董苹于2013年12月23日借我130000元,多次追讨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0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苹没有到庭,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12月23日,被告董苹向原告马乃强借款13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马乃强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董苹向原告马乃强借款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马乃强向被告董苹主张偿还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乃强借款人民币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董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焕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穆象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