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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建楼、梁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建楼,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程彩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建楼,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平乡县。被执行人梁霞,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平乡县。平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建楼、梁霞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平计征字(2014)06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楼在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个人账户存款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黎丽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