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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胡某、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菏泽津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刘某、菏泽津源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为方便执行,本院将此案指定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中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