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兆和与苏喜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喜财,董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苏喜财。被执行人董兆和。申请执行人苏喜财与被执行人董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8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苏喜财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XXX北侧X号楼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08XXX**号)。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喜财胜诉,申请执行人苏喜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苏喜财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XXX北侧X号楼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08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