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晓燕与被执行人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燕,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燕,女,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往泸州江阳区白招牌。委托代理人牟伟,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法定代表人潘廷友,公司总经理。唐晓燕依据本院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涉案件均由合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有利于该案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燕与被执行人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润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