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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莹与山东万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莹,山东万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陈莹,山东省高青县辖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荣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光,系原告之夫。被告:山东万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县城东环路东、潍高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宫志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振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文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莹诉被告山东万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735.00元,共计1529.00元,由原告陈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