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万君明,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熊燕。关于嘉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熊燕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熊燕之夫孙南庭名下位于嘉鱼县鱼岳镇连江大道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0017595号、22452292号)。二、被执行人熊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