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民初字第7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遵等与訾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遵等,訾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333号原告高遵等,居民。被告訾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遵等与被告訾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遵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王 硕人民陪审员  张美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春龙 来源:百度“”